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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教師帶你看訴訟:強尼戴普訴安柏赫德】

在Johnny Depp v. Amber Heard訴訟中專家證人心理學家的交互詰問,你可能不知道的十件事:

1. 本案的案由是妨害名譽(defamation),但案件性質屬於民事侵權事件(tort),不是刑案。

2. 在美國法庭上的交互詰問,正如你在本案所見,大多數相當平和(哪怕是偶爾異議時多數都很溫柔);少有像在影劇中看到的那種誇張到不行的劍拔弩張氣氛。

3. 在美國法庭內,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原則上適用同一套證據法則,也適用同一套交互詰問規則。

4. 在美國,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適用陪審團制度是憲法層級的基本權保障。

5. 你在Heard的律師反詰問(cross-exam)當中不斷聽到「correct?」或類似的結尾,並不是律師有問題,而是因為這叫做「誘導詰問」,是一種正宗的反詰問技術,也就是「全誘導詰問」的應用--律師問的問題絕大多數都是律師已經知道答案的問題,只要求證人(通常是對方或敵性)回答「是」「否」。用意在強調律師對於敵性證人的「控制」(control of hostile witness)以及必要時「彈劾」(impeachment)的技巧。

6. 美國聯邦以及各州的證據法當中,對於因為自身受過特殊專業訓練而取得特別知識經驗之人,稱之為「專家證人」(expert witness),因此一開始必須針對其「專家」身分進行詳細的盤問與審查,也就是建立專家資格(qualification)以及提出專家證人(tendering the witness)的基本功。這跟台灣的鑑定制度有相當大的區別--台灣原則上並沒有所謂的專家證人制度(近年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引入的專家證人制度為例外,不過事實上幾乎也沒完整配套)。

7. Heard的律師一開始就切入資格質疑心理學家「not board certified」是因為Dr. Shannon Curry並未在維州取得司法心理學家的執業認證(她是加州認證執業15年的臨床心理學家)。但這個攻擊並不有力的主因在於其實並不一定要取得「司法心理學家認證」或者「該州委員會認證」才能進入法庭以專家身分作證,只要符合證據法上的專家資格即可。

8. Heard的律師質疑Dr. Curry「去Depp家吃過飯」(而且繞了超多次!),但Dr. Curry堅持「是被Depp的律師團隊在Depp家面試,在三、四小時的過程中有提供晚餐與酒」,二者的差別在於前者影射專家的立場不夠中立,後者則是強調飲食的利益跟本案立場毫無關聯也無害於科學家的中立地位。

9. Dr. Curry已經提出過鑑定報告也接受過審前採證(deposition),為何還要到庭接受對方律師詰問這樣的「侮辱」?因為美國採行直接審理原則與對質詰問原則,作為憲法下正當法律程序與訴訟權保障的內涵。(而且台灣也有類似的規定。)

10. Dr. Curry在接受律師反詰問時明白表示拒絕判斷「系爭親密伴侶暴力行為是否曾經發生過」的理由,是本於心理學家的專業與倫理,只對法院呈現科學事實--心理學家不負責判斷這種問題,那是法律的事。(這跟非常多台灣的心理學從業人員所採取的「正義」立場也全然不同)

以上的十點,由美國國家詰辯學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Trial Advocacy; NITA)訓練出來的高階辯護律師(Advanced Advocate),以及認證訴訟講師(Certified Teacher for Trial Advocacy),也就是在下我,為各位帶來場邊分析與解說。

(未完;其實還有很多可以講)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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