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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與犯罪:行動法庭訪談討論的一些重點整理】

第一、精神障礙與犯罪的關係

一、不同國家的實證研究都已經確認:精神疾患者的暴力犯罪風險,並沒有高於一般人。污名化與莫名的恐慌,並沒有必要。

二、法治國社會,之所以給予精神疾患者在責任能力、受審能力,以及受刑能力等層面加以特別斟酌的待遇,原本就是基於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國際公約(例如CRPD)的合理調整精神,以及從科學層面出發,這類經過確診者的偏差犯罪行為,更多是基於其「病人」狀況,而非「壞人」身分而來。

事實上,我們在刑法中對於十八歲未滿未成年人,老人(八十歲以上),甫生產後孕婦,生理障礙(瘖啞人)的犯罪者,也都設有酌情調整刑責的規定。這正是因為這群人都是社群中的弱勢。就這樣的觀點來看,目前的法律制度針對刑事責任的考量上,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反而是一直不斷的重刑化與長期監禁化,才是有問題且欠缺實證依據的思維。

三、在社區精神醫療制度與相關法令制度面,確實有其問題。最主要的問題在於:精神障礙的治療,從「發病,治療,緩解,控制,功能復歸」的歷程而言,原則上是長期抗戰,需要家庭支持體系以及醫療資源的緊密合作;而這兩者的合作則是需要以社會氛圍的理解與政府的政策支持為基調。但這些都是目前缺乏的:社會氛圍對於精神障礙的污名化如此嚴重,事事以民意為依歸的政府自然也不敢對這些「弱中之弱」投注合理的資源。司法精神病院這件事便是一例:這根本不是萬靈丹,但我國卻連這樣一個基本的措施也遭到絕大多數人與政府單位的拒斥。

第二、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是萬靈丹嗎?

一、精神衛生法,是為了促進精神障礙者的「福祉」(wellbeing)而存在,絕非是可以拿來作為任意加以隔離或者剝奪權利的依據。換句話說,精神衛生法沒有「社會防衛功能」,也不能拿來當作刑法的保安處分使用。這看精神衛生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知道。

二、精神衛生法當中確實有強制住院的規定;但因為這是違背病人意願,而且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治療行為,是一種最後的手段,因此必須是要原則上符合緊急安置,強制鑑定等程序,真的是病人有「嚴重病人(確診,奇思怪想,生活不能自理)」「自傷傷人之虞」「二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才能啟動此程序,向審查會申請許可。但還是要以病人拒絕自願接受治療後,才能發動;所以不是醫療實務不願意送病人去強制住院,而是有一系列的法定要件要遵守,這是為了符合病患的福祉。

三、精神衛生法不夠完善,也確實有些問題:例如,審查會透過審議就可以拘束人身自由強迫治療的機制,可能要思考必須儘速修正為精神衛生法庭;例如,不是把病人丟進強制治療就沒事,更加重要的是他總有一天要回歸社會,那麼社區治療與社區支持如何承接?這才是精神衛生法的重點;例如,精神衛生教育必須提前落實到中學階段(正好接合青少年的荷爾蒙風暴期以及發病的前驅期);又例如,病友的家庭作為支持網的一部分,應該如何給予喘息照護支持與支援?這些因子都能有效地提高患者回歸社會的功能,社區的接納與理解,以及支持網的強化,因此都是重要的事項,有待進一步思考與修正。

第三、精神鑑定的迷思與受審能力

一、精障犯罪者目前在台灣的司法鑑定重點往往有三:(一)刑事責任能力(犯罪行為時的功能狀態),(二)受審能力(審理期間的功能狀態),(三)受刑能力(受刑期間的功能狀態)。

二、專家與法院之間針對特別的待證事項,原則上依據證據法則(例如道伯法則),必須由法院作為證據守門人(gatekeeper)的地位,避免垃圾科學或者偽科學進入法院審判;至於合於科學法則的證據結論,則由專家提出,最終由法院判斷該證據的法律價值。刑法十九條的立法採取的生理心理二階段制度以及不同類型的專家分工,正為此合作模式提供了一個範本。

三、有精神疾病,不代表一定有或沒有受審能力。我們必須先理解受審能力(CST)是什麼。國外的法例,判斷受審能力為個案在面對司法審理程序時,為了實現憲法上的自我訴訟防衛權,因此所需的各種溝通與認知能力的總和。例如(一)理解被控罪名、責任與訴訟程序進行之能力;(二)自我答辯與防衛之能力;(三)與辯護人諮詢、商議訴訟策略之能力(Dusky v. US)。換句話說,這是一種面對國家公權力時的「自我利益」與「自我防衛」能力,是否具備的根本探問。

四、實務上常常把受審能力跟「有沒有病、嚴不嚴重」,或者「刑事責任能力」混為一談。這是誤解。受審能力是一種動態評估(dynamic evaluation),會隨著訴訟的進程而有不同的階段性功能要求,因此也會有滾動評估與調整的必要。絕對不是由審檢辯隨口問一句「你知道你在哪裡嗎?你知道今天星期幾嗎?」就可以判斷的。這是為何絕大多數國家在評估被告受審能力時,都會定期(三到六個月)重新評估一次,並採取適當措施使其能力回復的理由。

第四、司法精神病院

一、司法精神醫院不是解方,而是一項法治國家早就必須要有的法制政策基礎建設。

二、其次,司法精神醫院的兩大最重要政策問題:(一)懲戒或治療手段之間的平衡;(二)戒護措施與醫療人員之權益保障,並不會因為設立了司法精神醫院就自動解決。尤其是當目前絕大多數的精神醫療工作者都很清楚:司法精神醫院不是「監獄」,而是性質更趨近於強制治療場所的一種較高度戒護精神衛生設施時,群眾對此司法精神醫院的盼望最終可能還是會因為不斷希望「重刑化,關到死」的錯誤期待而出現落差或反彈。

三、重點關鍵字,還是在於:「功能」、「復歸」、與「社區」。

第五、監護處分刑罰化的疑慮

一、監護處分無上限的這種修法,原則上治標不治本;除了隔離之外沒有任何意義。充其量只不過是一種滿足民意「重刑化」與「關到死」主張的空洞措施。

二、事實上這種刑事政策很可能有違憲(延續大法官釋字七九九的論述),以及違反公約的高度風險;也已經把原本著重於預防風險的保安處分偷天換日為一種相當於永久相對不定期刑的概念,相當危險。

三、這背後最嚴重的問題是:會讓社會輿論誤以為「患病者就關起來;越久越好」是一種台灣既定的社會政策方向。這樣的風氣一旦形成,就很少有人願意去思考與檢驗政策有沒有效果。最終,弱者越弱,除了隔離與抹除之外,將不會有人願意正視這方面議題的政策問題。

結論:

一、重點,還是在於精神衛生教育,法治教育,以及媒體責任。

二、知識欠缺的狀態容易誘發認知偏誤,導致我們不能正確地進行建設性思考:該怎樣才能一邊治標,一邊治本的解決問題?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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