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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型態犯罪與刑法規範的廢話】

只會一味體罰的家長,無法有效的教養、導正孩子的行為,這件事已經有越來越多人了解。

那為何一種只會用擴張刑法來處罰一切偏差行為的價值觀,卻會受到追捧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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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原本的目的,是在「法益保障/回復法秩序」與「國家權力節制」之間,尋求一個難得的衡平。

前後二者往往難以得兼;此時研究與實踐刑事法之人往往會對無限擴張刑法規範以保障前者的做法,採取相對保守的態度。

之所以如此,並不是因為研究與實踐刑事法之人無視於個人權益遭受侵害,或者對於法秩序的回復無動於衷—不是的。我以為,絕大多數真正研究與實踐刑事法之人—法官、律師、檢察官、學者—之所以在深不見底的這一行以一種一息尚存的姿態苦撐下去,正是基於對「人」價值僅存的一點熱愛與期待,以及對於人性脈絡的追尋。

那為什麼不用擴張刑法的方式去保障「人」的權益呢?因為,一者效果極其有限(且不說往往遭到濫用的風險),二者執行面有其難及之處(無論是立法技術或者犯罪偵審),三者會徹底剝奪以其他手段設法矯治侵害行為根源與理解脈絡的可能性思考,最後,則是基於對任何國家體制機器的戒慎恐懼。

因為權力—以武裝強制力作為執行力背景的權力—一旦獲得以民意為名的「法律」背書,落入國家之手後,往往從此再也難以收回。

而此時的公民,也已經在制約下養成「已經有刑法處罰了,沒我的事了,以後有事重罰就好」的怠惰想法,然後不斷坐視國家的刑罰權無限膨脹,審檢辯不斷凋萎,刑事法的基本原則、哲學與人性精神蕩然無存。

這是為什麼,有些時候,我看到自詡為尖端進步的個人權益保障者們,只要在新型態的人格或法益侵害行為出現時,膝反射式地主張擴張刑法—其實也就不外乎「入罪化」及/或「加重罰則」兩種手段—我就會覺得一陣暈眩。

都說人權沒有但是,但是,承認吧,進步公民們,你們或許沒有你們想像的那麼在意人權。

因為:

擴張刑法難以遏止人的犯罪行為;

擴張刑法無法根本矯治人的行為偏差;

擴張刑法會造成公民社會的思辨怠惰;

擴張刑法會加劇犯罪者與被害者受到「非人化」待遇;

擴張刑法,從此無法走回頭路。

這些,身為進步公民的你們,早就該讀過,也看過實證依據了。

不過,那都沒關係,因為那些影響就跟地球暖化一樣—現下看不見,感受不到,就可以當作不存在。

很好,那就不斷擴張刑法吧。何不無視一切問題的根源,然後把一切表象都刑法化呢。

何不就承認,你從來就不想根本解決問題;你內心深處只想快意恩仇;你真正期盼的,是整部刑法唯一死刑呢。

你都不在乎人的價值了,我又哪裡在乎多一些案源呢。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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