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我受邀在台北跟一群第一線的專業助人工作者(包括社工師與心輔員在內)討論家事事件實務,以及家事司法心理學(forensic family psychology)的相關問題。
原本講座邀請的主題只需要我講家事事件法;我原本也可以照本宣科讓大家在午後睡場好覺,帶著厚厚一疊簡報回家自己看。但我實在不甘於讓家事事件中每一個人的身影與事件的脈絡,就這樣埋沒在法條與事件類型的生產線中,成為一個個案例,只為了夸夸其談一些讓法律人有機會自我滿足的「程序統合」、「法理交錯」、「紛爭解決」。
因為真正從事家事實務工作的人都知道:良法美意,雖不至於騙人,但家事事件的實務之淒烈,影響之深長,禁不起一絲輕忽。
因為真正從事家事實務工作的人都該知道:處理稍一不慎,家事事件就會變成刑事案件。
所以我決定從一個人、以及一個家庭破毀的故事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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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2016年李宏基案的最高法院判決談起,一路回首,細細討論從家事事件演變為刑事案件的煉獄中,身為一個「『失敗』男性」與「情感疾患者」(affective disorder)雙重交纏身分的加害人,在當代的台灣社會內與司法體系中是如何被形塑與煉成的事實歷程。
而後我們深入檢視被害女性與兒童,在如今台灣的社會-家庭權力結構(socio-family dynamic structure)中,原本被定性為家事性質的「被保護者--聲請人」,是如何在司法的「善意協助」下,最終淪為刑事案件的被害者。
這一條由家事事件法出發,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與刑法,最終造成所有當事人幾乎全數受害的絕途,司法實務工作者與程序輔助者是如何以法律之名為本案中所有人開啟了通往絕望之門。
我們回顧了保護令制度在台灣發展至今,在司法與心理學兩層面所面對的窘境(保護令制度的形式化與空洞化,以及加深加劇家庭成員因為保護令制度所生的「被剝奪感」(sense of deprivation))。
當所有人都在家事事件當中遭遇至深的被剝奪感時,事件注定要成為一場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而未成年人則難逃被如同物品一般對待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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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小時,我們很簡要地從家事司法心理學的相關研究切入,檢討了此一領域在家事實務上極為相關卻少有人知的四大議題:
(一)最佳利益原則之迷思與反動:目前在家事實務上流於神主牌位階的「(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BIC)與其相關衍生原則(例如充滿性別歧視色彩的「年幼從母」原則或「主要照護」原則)在實務操作上,是如何去物化未成年人(且悖離兒童權利保護公約CRC)且同時規避法律與科學的審查。
(二)監護與照護類型(types of legal and physical custody)在法律上與行為科學上的本質,以及當事人與輔佐者在面對與介入監護權事件時必須具備的思考背景。
(三)在涉及離婚與監護權事件當中常常出現的「親職疏離症候群」(parental alienation syndrome; PAS)對於家事事件演變為刑事案件,以及(最嚴重的)未成年人利益之侵害。
(四)親殺子事件(filicide)與「謀為同死的親殺子」(filicide-suicide)的類型討論與相關風險因子在司法心理學上的相關研究與分析,還有對應的介入策略。
當然,這些重要的家事司法心理學議題,在台灣的家事事件實務仍然少有人知,也鮮有人用。
反正,不用知道這些就可接案判案,操弄他人的人生。心安理得,我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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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司法體系其實跟台灣的社會與權力結構之間具備有高度的相似性與均質性:對於強者(權力與輿論)與教條(形式與規訓),都呈現極高度的近密性。
或許這也是為何只要是稍微有覺之人,或許都會看到台灣社會在這多年來:
- 高喊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至今卻讓兒少在各種場域徹底感到「三緘其口,閉嘴做人」的重要性,甚至連兒童權利公約的地位都都只在殺人的時候拿出來(濫)用;
- 高喊職場性別平等,最終卻只能由釋憲機關做出忽視弱勢性別在職場迭遭壓迫的權力結構本質的立場怪異錯亂的大法官解釋;
- 高喊保護精障弱勢,結果社會絕大多數卻都暗暗希望對於未犯罪的精神障礙者加以隔離,對於不幸犯罪的精神障礙者予以處決;政治人物也莫不以此為票源,爭相取悅群眾;
- 高喊保護動物權益,但是對於貓、狗、保育類之外的生命困境以及對應政策討論,一概自動略過。
我當然知道,素樸的善良與正義也是一種類型的善良與正義;可我也只能暗暗祈禱,但願事情有這麼一刀兩面的確切、黑白分明猶如兒童無辜的瞳孔;
但願一切都只要我們集氣,祈福,懷善念,說好話,從此再無人為災厄,帝力於我猶如井河,無需奮力逆風前行,更未需要知道有法。
但願我們都已知用火,以致可以毋需動腦。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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