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反詰問,與認知會談技術 Cross-exam and Cognitive Interview】

今天上午南下,在某案件的審理程序中,針對共同被告擔任的敵性證人,進行了大約一小時半左右的反詰問。詰問過程,似乎也擊潰了原本共同被告所「堅持」的一些說法。

在交互詰問中,最令人頭痛的狀況之一大概就是針對共同被告轉敵性證人所進行的反詰問了。在某些狀況下,共同被告或許由於自身的利益,或許由於情緒與壓力的積累,一旦轉敵性證人,往往會出現許多情緒與臆測夾雜,甚至全盤偏離現實證據的陳述,從而對於我方的共同被告當事人,造成莫大傷害。

這種狀況,如果出現在欠缺具體物理證據的案件當中,傷害力幾乎就以倍增。

那麼,針對共同被告轉敵性證人所進行的反詰問,應該掌握哪些基本原則?又跟一般目擊證人(包括敵性與中性)的反詰問,有哪些相異之處?以下的要點,是希望精熟交互詰問技巧的律師同道們,或許可以略作參考的。

第一、跳脫傳統反詰問模式,本於共同被告本身參與犯罪的主觀點,改採故事敘事型的反詰問法:

傳統的反詰問模式,有幾個基本原則:(一)全誘導原則(all-leading rule);(二)直接切入待證事項作出重點明快的詰問;以及(三)養套殺3C原則。

但這些原則在面對共同被告轉敵性證人的審理程序,有些必須廢棄或者修正。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可能是必須改採故事敘事型反詰問(story narrative cross-exam)法。

所謂的故事敘事型反詰問法,幾乎可以說是直接切入待證事項的反其道而行。基本上就是把一件犯罪從頭問起,而非像是傳統的反詰問法則,只針對主詰問的待證事項切入問完就殺出,等到言詞辯論再來總結評論。

之所以這樣做,有其心理學上的基礎:使用故事模式(story model)進行敘事,更加容易引共同被告深入,大談特談其所認知的「犯罪細節」。這樣的方式,比起一開始就直接殺入待證事項來說,更不容易讓精熟全案案情的共同被告起疑或者過早採取敵對立場。

當然,在這種狀況底下進行反詰問,也不能死守全誘導原則;必須在精熟犯罪事實與證據,且針對共同被告人格進行細緻分析的狀況下,交錯使用主詰問類型與反詰問類型問題。

第二、是適度的使用認知會談(cognitive interview)技巧。

認知會談(cognitive interview; CI),是從Loftus以降,歷經一群認知心理學者所提出的理論與實驗,一路到偵查訊問心理學大家Vrij與Bull等人,所漸次累積形成的心理學方法。這種方法本於認知理論,用於探測記憶的真實/虛構性,也就是偵測說謊行為(Vrij et al., 2007),比起各式容易造成誤導或者被污染的傳統測謊與偵訊手法,要來得有效許多,也更不會有污染目擊證詞的缺點。

因此,在反詰問共同被告轉敵性證人的場合,特別適合拿來適量的操作,以檢測共同被告所言的認知記憶基礎,也進一步判斷其真實性。

第三、搭配上上述第一、二的技術與理論背景,詰問的手法(包括語言),則必須捨己從人,靈活配合共同被告轉敵性證人之所好。在事實沒有爭議的時候,大方地承認敵性證人的講法,在其認知出現矛盾的時候,避免留給對方思索的空間。

若在傳統反詰問的訓練上,可以進一步精熟上面三個基本要點,或許日後對於共同被告轉敵性證人的案件(尤其是重大犯罪案件,重金案件,組織犯罪,與毒品犯罪等),也不會再覺得那麼難問。

(雖然這篇不會有人看,不過自己純粹留個在交互詰問實踐司法心理學方法的紀錄,也算是這些年來不斷研究司法心理學的一點小小回憶。)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最新文章

查看全部

【續自覺:限制冤罪救援的理論假說】

在東海大學社會學系的演講當中,我一開頭花了點時間介紹人的行為,犯罪,以及刑事司法體系;其中自然也提到了刑事辯護與冤罪的關係。 在講到這裡時,我自己提出了一個自覺頗重要,也挺有意思的質性觀察(但是沒時間闡釋,所以記在這裡,避免忘記):...

【有關新型態犯罪與刑法規範的廢話】

只會一味體罰的家長,無法有效的教養、導正孩子的行為,這件事已經有越來越多人了解。 那為何一種只會用擴張刑法來處罰一切偏差行為的價值觀,卻會受到追捧支持呢? ************************ 刑事法原本的目的,是在「法益保障/回復法秩序」與「國家權力節制」之間...

【精神障礙與犯罪:行動法庭訪談討論的一些重點整理】

第一、精神障礙與犯罪的關係 一、不同國家的實證研究都已經確認:精神疾患者的暴力犯罪風險,並沒有高於一般人。污名化與莫名的恐慌,並沒有必要。 二、法治國社會,之所以給予精神疾患者在責任能力、受審能力,以及受刑能力等層面加以特別斟酌的待遇,原本就是基於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不等者不...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