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轄權 Jurisdiction
我在留學紐約的時候,深夜曾在市區地下鐵被搶過。
當時的我,緩慢地轉身面對半蒙面的搶匪,盡量避免目光接觸,一邊出聲預告自己的每一個動作:拉開外套、掏出錢包、打開錢包、掏出所有紙鈔、放在地上,然後我自己退後三公尺,以便對方取款。
我知道錢找不回來,人抓不到;想算了也不是不行,只是心裡過不去。所以我還是一個人找到巡邏警員,通報犯罪,製作筆錄;然後回宿舍。
"Oh you're so lucky you're still standing. Must've done things right, sir." 是當時的受理警員聽完我報案之後的第一句話。報完案之後,警方得知我的留學生身分,建議我回到學校的輔導中心接受諮商。我去了。
我並沒有前往台灣駐美代表處要求協助;因為我知道他們沒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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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一詞,源出拉丁文 jus/jur-(法律)與dictio(說話;話語權)兩個字根;係指對於爭議進行法律面調查、裁判與決策的官方權限範圍。
司法管轄權,由於是國家主權的具體表現方式之一;因此往往在涉外(指民、刑事事件的當事人、行為、事件、結果、發生地等聯繫因素其中有任一涉及外國)事件中討論司法管轄權的行使時,要依照國際法,雙邊協議,本國法,乃至公序良俗等準法規範,進行嚴格的討論與檢視。
那麼,如果有我國公民舉報他在外國領土遭到外國公民加害,構成刑事犯罪,這時我國偵查與司法機關有無管轄權?就要看我國刑法第三~八條的規定。
簡單講:如果事件涉及外國公民疑似在外國領土對我國公民實施犯罪行為,且該行為依照我國刑法屬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這時我國的偵查與審判機關才會有理論上的刑事管轄權;反之,是沒有管轄權的。(這裡先不談事實上是否行使管轄,管轄衝突,以及引渡的難題)
例子:我為台灣公民,在遊學德國期間,在當地遭到具有德國公民身分的教授強制猥褻(刑224;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這時台灣的偵查與審判機關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但如果上述犯罪是強制性交(刑221;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這時台灣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第七、八條就有理論上的刑事管轄權。
附帶一提:無論我國有無涉外刑事案件管轄權,外交部轄下的駐外使館代表處,並不是具備偵(調)查、審判刑事案件權限的機關。
2. 無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前陣子,強尼戴普訴安柏赫德一案落幕後,戴普語重心長的發布公開聲明;其中一段說到:「我同盼今後可回歸到獲證有罪確定前均應被認為清白的無罪推定立場--無論在法庭內或媒體論壇皆然。」("I also hope that the position will now return to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both within the courts and in media.")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指被告在經過司法依照正當程序審判最終確定為有罪之前,均應被認為無罪的一種人人應享有的法律上利益。
這種概念,並不新鮮。早在羅馬十二木表法時代,就已經存在;拉丁文解為: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at -- the burden of proof lies upon the person who accuses, not the one who denies.
無罪推定原則之所以會被登載在世界人權宣言(UDHR),歐洲人權公約,公政公約,並成為眾多國際法與各國憲法與刑事法律的骨幹,不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它正好違背了人類熱愛煽風點火、坐地吃瓜甚至藉此從中操作牟利的黑暗面人性,但卻是法治抗民粹、獨立依照證據與良心判斷的核心。
這正是為了預防人類的偏見害人終致難以回復(關西機場事件殷鑑猶在)的機制,同時也是盡力讓人類不完美的判斷能貼近、回歸事實與證據的一種法則。
無罪推定的意思,不是犯罪不要舉報;不是對犯罪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是我們要不問是非地原諒犯罪。
無罪推定的意思是:我們人類並不完美,行使巨大權力時,務必小心、謹慎,再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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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做podcast,法庭上,或者法庭外的教育場合,我常常很怕自己講錯話;所以講之前總是斟酌思考、盡力蒐證,講之後總是反省再三。偶爾嬉笑怒罵,也盡量不對自己不明真相的事情發言。
這個世代,言論平台眾多,人人都享有屬於自己的十五分鐘。以激烈言行搏人眼球,賺取利益,原本不在少數;只要不要為害,至少無可厚非。
而我衷心敬佩,利用自己的言論積極為善的倡議者,始終只有兩種:
第一、逆風而行,眾人皆曰可殺而我獨往的同時,並不以異見者為妖魔,甚至反過來盡力塑造對話機會與空間的人;
第二、孜孜不倦,深知人力有限真相難知的當下,總是把同溫層當少數;不斷想辦法舉證說理力圖接近事實的人。
至於自認知識份子、菁英或者具有廣大影響力的人,大量的閱讀、周延的思考,乃至恆常在難知的真相面前保持謙卑,乃是必須的基礎修養--真正受過知識訓練的人,總要有自己一開口就可能不慎使人受傷,因此必須格外慎重的覺悟。
至於東跳西蹦,動輒以言論自由與正義之名指南罵北之輩,其實說穿了不過就是披著知識外衣的流量撈仔而已;法治觀都沒有了,哪來什麼國際觀。
這類人,才是metoo運動真正的敵人,才是受害者真正的敵人。
身為律師,我們設法利用法律與科學方法協助過多少淪為黑數的性侵受害者;路再難,總是一起陪當事人走。
結果,到頭來,我這些受害的當事人們,卻往往只因為你們只顧流量,不看法律與證據的煽動手段,不得不被一竿子打為說謊者或利用metoo運動的便車客。
文章摘自作者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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